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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民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和防灾救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编制本区民防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区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并根据相关政策和防护原则、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检查验收和备案工作。

三、负责本区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防护空间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专项规划,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四、承担本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责任;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维护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使用的技术规范、管理标准监督实施;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安全管理。

五、拟定本区城市防空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防空演习;依法拟定防空重要经济目标,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负责本区人防指挥场所(房山区民防应急指挥中心和战时党政机关疏散办公基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相关的训练、培训。

六、制定本区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场所;承担本区人民防空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制定本区民防指挥通信、指挥信息和人防警报报知系统的建设规划、计划及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民防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组织相关信息系统及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八、负责组织本区防空防灾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有关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业(领域)防空防灾公共安全宣传培训;负责民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防志愿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防对外宣传和交流合作。

九、承担区政府赋予的防灾减灾任务,利用民防设施和民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服务。

十、负责本区民防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和使用;负责民防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协助乡镇管理民防干部,并指导、考核乡镇民防工作。

十一、负责房山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

   十二、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