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
京民防发〔2016〕83号
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防工程功能布局,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将《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建设项目配建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按《规则》要求设置各类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详见附件)。
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各类人防工程战时功能按《规则》中B类用地性质设置。
三、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防护单元建筑面积设置要求,结合实际工程结构布局和地面建筑功能,遇有下列情况,各类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可遵循《规则》明确的设置原则,统筹调剂。
1.当人员掩蔽工程不足一个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
2.当防空专业队工程不足一个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且小于800平方米的;
3.当救护站工程不足一个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且小于1200平方米的。
4.居住用地需设置的医疗救护工程以救护站为主,宜结合地面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如条件不具备,面积指标可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战时功能。
5.居住用地需设置的防空专业队工程面积指标大于7000平方米时,专业队工程中至少应设置一处专业队装备掩蔽部。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附件: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