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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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北京市房山区民防局 办理地址、电话: 房山区民防局工程建设科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南大街25号 6938507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4:00-18:00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民防部门申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人防工程竣工图及必要的设计变更文件(一套)。 附加材料: 1、市人防工程质监站出具的《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纸质原件1份,一处人防工程对应一份信息统计表)。 3、人防工程位置示意图(即人防工程角点坐标示意图)。 申报材料要求: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须从民防部门网站下载,按A4规格打印。表中内容可打印,也可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手工填写,填写时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施工单位公章;人防工程竣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报审印章(外省市设计单位可加盖出图专用章)、竣工图章,各专业图纸须加盖相应注册设计资格印章。 (3)申报材料均应符合(叠成)A4规格,留装订位置,不需装订,需装入标准图纸档案盒。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大厅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收件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收件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经验收不予备案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span times="" new="" roman';"=""> 审核 标准: 1、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人防工程平时、战时用途,面积指标正确无误; 3、竣工验收时间填写正确。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拟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修改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大厅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单》,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修改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不予备案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十八条;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号)第十六条。
表格下载:
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本)。
注:相关表格请到表格下载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