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北京市房山区民防局 办理地址、电话: 房山区民防局全程办事代理受理室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南大街25号 6936596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_11:30下午2:00_5;00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2、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3、设计单位提供的单体建设项目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4、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复印件)(可选); 5、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可选); 6、《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复印件); 7、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及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可选); 8、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一套)(可选); 9、《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收件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收件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各项指标数据与规划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相一致;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指标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文件精神; 4、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符合《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关于执行〈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88]京防办字第74号)、《关于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的若干意见》([92]京防办字第72号)文件精神及本市相关政策要求,且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与战时用途相适应,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要; 5、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文件精神。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2)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3)条至第(5)条的,拟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3)条至第(5)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者《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 2、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人防建设标准审查表》; 4、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5、《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6、拟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一套);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收件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收件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标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中各项内容的要求; 3、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及国家和本市相关人防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4、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设计原则,符合《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92]京防办字第71号)文件精神,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使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2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3、4条的,出具《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正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拟制《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3、4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人防工程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者《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 2、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人防建设标准审查表》; 4、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申请表》; 5、《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6、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相关证明; 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收件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收件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和《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精神。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的,拟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修改通知书》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告知 1、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的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财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检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数据。 对符合财务规定的,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申办人到银行缴费。财务人员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书》上签字。 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当场与审核经办人员核对、重新计算。核对无误后,按前款规定收费。 时限:即时。 2、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意见书》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书》,告知申办人应缴费的数额;申办人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依据缴费票据发给《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证明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者《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修改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补收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符合《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的规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表格下载: 1、《建设项目人防建设标准审查表》 2、《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申请表》 4、《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 5、《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注:相关表格请到表格下载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