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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流程


 

 

办理机构:北京市房山区民防局 办理地址、电话:     房山区民防局全程办事代理受理室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南大街25号    6936596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_11:30下午2:00_5;00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2、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3、设计单位提供的单体建设项目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4、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复印件)(可选);     5、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可选);     6、《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复印件);     7、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及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可选);     8、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一套)(可选);     9、《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收件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收件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各项指标数据与规划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相一致;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指标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文件精神;     4、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符合《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关于执行〈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88]京防办字第74号)、《关于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的若干意见》([92]京防办字第72号)文件精神及本市相关政策要求,且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与战时用途相适应,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要;     5、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文件精神。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2)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3)条至第(5)条的,拟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3)条至第(5)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者《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     2、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人防建设标准审查表》;     4、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5、《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6、拟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一套);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收件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收件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标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中各项内容的要求;     3、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及国家和本市相关人防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4、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设计原则,符合《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92]京防办字第71号)文件精神,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使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2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3、4条的,出具《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正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拟制《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3、4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人防工程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者《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     2、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人防建设标准审查表》;     4、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申请表》;     5、《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6、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相关证明;     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收件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收件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和《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精神。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的,拟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修改通知书》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告知     1、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的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财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检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数据。     对符合财务规定的,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申办人到银行缴费。财务人员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书》上签字。 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当场与审核经办人员核对、重新计算。核对无误后,按前款规定收费。     时限:即时。     2、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意见书》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书》,告知申办人应缴费的数额;申办人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依据缴费票据发给《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证明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者《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修改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补收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符合《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的规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表格下载:     1、《建设项目人防建设标准审查表》     2、《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申请表》     4、《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     5、《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注:相关表格请到表格下载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