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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办理流程


 

办理机构:北京市房山区民防局受理

办理地址、电话:     房山区民防局全程办事代理受理室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南大街25号    6936596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_11:30下午2:00_5:00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申报审批表》;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文件;     (三)防空警报设施位置图。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受理通知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出具《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指挥通信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查验现场后,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终止审核,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止审批,在《受理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止审批,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制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九条。  表格下载:     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     《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申报审批表》     注:相关表格请到表格下载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