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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办事指南


一、新报项目办理说明

1.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2.申报条件:需向规划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后,建设单位可向民防部门申报办理“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已经取得规划部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不需再向规划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后可申报办理。

3.事项内容:民防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结合该区域人防工程规划配置需求,批准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本事项批准文件《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法定前置条件,并作为建设单位申报人防工程技术审查、备案等事项的依据。

4.后续事项: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报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申报办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第78号主席令)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十六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号公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5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26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6.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7.实施机关:

(1)已向民防部门申报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项目
    由市民防局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由市民防局办理。

(2)未向民防部门申报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项目
     驻京部队、机要工程建设项目,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建设项目,及海淀区、远郊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上总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市民防局办理。

8.收费依据及标准:

(1)申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不收费

(2)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②收费标准: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9.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10.受理地点: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南大街25号

11.办理时间:830-11:30 13:30-17:30( 节假日除外)

12.办理时限:一般项目10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中已包含人防工程规划指标及配套要求的项目7个工作日;列入市级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5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经实施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3.办理处室:工程建设科

14.申报材料内容:

(1)申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

①《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纸质原件1份。

②《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

③人防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纸质原件4份。

④人防工程建筑平面图纸质原件1份(取得《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书》的分期申报项目本次申报范围内无人防工程的无需提供)。

⑤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均含附图)纸质复印件1份。

⑥申报材料清单纸质原件1份。

(2)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纸质原件1份。

②《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

③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纸质原件1份。

④规划总平面图纸质原件4份。

⑤证明易地建设理由的相关图纸、资料纸质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件及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图)纸质复印件1份。

⑦申报材料清单纸质原件1份。

15.附加材料内容:

(1)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须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含附图)纸质复印件1份。

(2)对按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办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须提交《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表》【

(3)对本审批流程试行前所申报项目已取得民防部门批准文件的,须提交民防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如含附图须一并提交)纸质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纸质复印件1份。

(5)申报人防工程规划方案的项目如同时申请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部分易地建设,须提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纸质原件1份,及证明易地建设理由的相关图纸、资料纸质原件或复印件1份。

16.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项目申报材料的统一要求

①《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须从民防部门网站下载,按A4规格打印。表中内容可打印,也可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手工填写,填写时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②《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设计单位公章;《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名或印章;申报材料中的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报审印章(外省市设计单位可加盖出图专用章)、相应专业注册师印章。

③申报材料均应符合(叠成)A4规格,留装订位置,不需装订,不需装盒。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2009)的规定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

④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同一文件可双面复印),须在复印件中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

⑤申报材料清单须产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申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

①申报人防工程所对应的区域范围应与该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域范围相对应,但不可将同一人防工程防护单元拆分申报。

②人防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按1/1000或1/2000比例绘制,如建设项目包含地块较多,且各地块面积指标相对独立、分期申报的,可以地块边界为绘制范围,但应相应在图中增加建设项目地块组合示意图。

③人防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除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图纸深度要求外,还应:用虚线标明各人防工程防护单元范围(本次申报人防工程防护单元区域范围线型加粗,以及此次申报对应地面建筑轮廓加粗;如本次申报范围内无人防工程,只需将此次申报地面建筑轮廓加粗)及编号,战时主要出入口位置、编号及通道位置,各人防工程防护单元按不同战时功能分别进行填充,人防管理用房位置,人防连通道位置,人防警报设施位置,人防高点监控设施位置,各类标注应列明相应图例;附区域位置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人防工程规划方案指标明细表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指标明细表

④人防工程建筑平面图按1/100或1/200比例绘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图纸深度要求。

(3)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

②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中应简要介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详细阐述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理由;注明缴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财务联系人及电话;申请减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须说明相应情况。

③规划总平面图纸应为蓝晒图,按1/1000或1/2000比例绘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初步设计阶段总平面设计图纸深度要求。

17.审批流程:

(1)申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申请→受理→审查→审定→发件

(2)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申请→受理→审查→审定→缴款→发件

18.审查内容:

(1)申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

①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开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收件单》。

②审查:对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根据审查标准结合实际申报方案提出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③审定:根据经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审定人防工程设计方案。

(2)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开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收件单》。

②审查:对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根据审查标准结合实际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理由及证明材料提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审查意见。

③审定:根据经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审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方案。

19.审查标准

(1)申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

①受理:基本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②审查:2015年3月1日以后新申报的建设项目,申报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函﹝2015﹞10号)要求;对按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办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申报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要求;申报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位置是否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13)及相关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和规范标准要求;申报防空警报设施数量及布局是否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要求;申报人防工程平时用途是否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及各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要求。

③审定:同上。

(2)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受理:基本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②审查:2015年3月1日以后新申报的建设项目,申请易地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函﹝2015﹞10号)要求;对按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办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申请易地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要求;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理由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第50号公告)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一览表》页面链接】;申请减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条件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一览表》页面链接】。

③审定:同上。

④缴款:确认该建设单位已按民防部门开具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列明的数额,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足额转入财政指定账户。

20.批准形式: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出具《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对需要建设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的项目,出具《人防工程设计审核修改意见书》;对不予批准项目,出具《人防工程设计审核不予批准决定书》。

21.有效时限:《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为6个月;《人防工程设计审核修改意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为1年。

二、其他情况办理说明

1.续报

①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已取得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修改意见书,且在有效期内。

②申报材料:除符合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新报项目所需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提交注明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纸质原件1份。

③其他要求及办理流程参照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办理说明。

2.变更

①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已取得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书,且在有效期内。

②申报材料:除符合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新报项目所需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提供说明调整原因的书面申请纸质原件1份;涉及项目名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规划人口等内容进行变更,须提供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纸质复印件1份。

③批准形式:对于与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核定内容无原则性变化的,出具《人防工程审批文书变更意见书》;对于与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核定内容变化较大的,重新出具相应审批文书。

④其他要求及办理流程参照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办理说明。

3.延续

①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应在已取得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民防部门提出申请。

②申报材料:说明申请延期原因的书面申请纸质原件1份;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项目办理所依据的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已过期的,须提供相应部门出具的同意延期的书面意见纸质复印件1份。

③批准形式:对于现行法规、政策、规范、标准与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项目办理时无原则性差别的,出具《人防工程审批文书延期意见书》;对于现行法规、政策、规范、标准与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项目办理时有原则性差别的,出具《人防工程审批文书不予延期意见书》。

④其他要求及办理流程参照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办理说明。

4.补发

①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已取得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书。

②申报材料:说明申请补发原因的书面申请纸质原件1份。

③批准形式:加盖民防部门印章的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书复印件。

④其他要求及办理流程参照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办理说明。

5.注销

①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已取得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书。

②申报材料:申请注销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书纸质原件1份;说明申请注销原因的书面申请纸质原件1份,涉及退还已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原件遗失的项目须一并说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注销该项目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书面意见纸质复印件1份。

③批准形式:《人防工程审批文书注销意见书》。

④其他要求及办理流程参照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办理说明。

三、告知事项

本流程试行期内,民防部门将会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申报材料要求或附录、附表内容,请建设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前登录办理部门政务网站或致电办理部门受理窗口,核对申报材料要求及表单版本。

联系电话:69385079

房山区民防局网址:www.hnheta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