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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申报条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民防部门申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事项内容:民防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已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进行核对。本事项批准文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单》作为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人防工程所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并作为建设单位向民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许可手续的法定前置条件。

    四、后续事项: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办理人防工程所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向民防部门申报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许可手续。

    五、设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十八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号)第十六条。

    六、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七、实施机关:市级人防指挥所、重大特殊项目在市民防局办理;其他建设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十、受理时间地点及电话:

    受理时间:8:30—11: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房山区良乡西潞南大街25号

    联系方式:69385079

    十一、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十二、办理处(科)室:房山区民防局工程建设科。

    十三、申报材料内容: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见附表1)。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纸质复印件1份,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纸质复印件1份,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人防工程竣工图及必要的设计变更文件(纸质原件1套)。

    十四、附加材料内容:

   (1)市人防工程质监站出具的《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民防部门内部文件,纸质原件1份)。

   (2)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纸质原件1份,见附表2)或人防工程移交书。

    十五、申报材料要求: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须从民防部门网站下载,按A4规格打印。表中内容可打印,也可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手工填写,填写时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施工单位公章;人防工程竣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报审印章(外省市设计单位可加盖出图专用章)、竣工图章,各专业图纸须加盖相应注册设计资格印章。

   (3)申报材料均应符合(叠成)A4规格,留装订位置,不需装订,需装入标准图纸档案盒。

    十六、审批流程:申请→收件→审批→发件。

    十七、审查内容:

   (1)收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开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收件单》。

   (2)审批:对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经审核后提出办理意见,报领导审签。

    十八、审查标准

   (1)收件:基本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2)审批:申报备案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与《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相符,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或人防工程移交书是否与工程现场、人防工程竣工图及必要的设计变更文件相符。

    十九、批准形式:对需要修改后重新申报的项目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修改通知书》;对通过备案的项目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单》;对未通过备案的项目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不予备案通知书》。

    二十、有效时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修改通知书》为6个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单》为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