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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修订《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并继续试行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批复,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市执行《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经检验,效果良好。为总结经验,弥补不足,我局对部分配建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印发给你们,并明确有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则》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建设项目,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本《规则》计算(详见附件)。

二、按照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指标的建设项目,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

三、本《规则》中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生态景观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照不小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30%建设。

四、本《规则》中明确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的项目,人防工程配建标准由市民防局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相关规划等确定,如无特定要求时,根据《人民防空法》,按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2%配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已编制人防规划并获批准,配建标准按规划执行。涉及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项目,由市民防局另行确定。

五、遇有新旧衔接问题,按以下要求办理。

1. 本《规则》实施之日前,建设单位已经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核审批手续的项目,包括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的,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已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计算。

2. 2015年3月1日前,建设单位已申报并受理,但未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核审批手续的,如在2017年1月1日前办结审核审批手续的,包括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书或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86京防委字第4号要求计算。如在2017年1月1日前还未办结的,按本《规则》计算。

3. 2015年3月1日始至本《规则》实施之日期间,建设单位已申报并受理,但未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核审批手续的,如在2017年1月1日前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包括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书或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原试行规则计算。如在2017年1月1日前还未办结的,按本《规则》计算。

4. 建设单位申请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进行调整,如项目重新取得规划部门审批手续(《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等),在2017年1月1日前申报并受理的,可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按本《规则》或原审批计算规则计算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在2017年1月1日后申报的,按本《规则》计算。如未重新办理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已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计算。

 六、本《规则》由市民防局负责解释。《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