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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


 

(92)京防办字第71号

 

 

为了促进我市新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满足平时使用的要求,保证其建成后在平时能够充分地开发利用,避免较大改造,现印发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国内、外单位(使、领馆除外)均须执行本措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

1992年11月20日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

一、为认真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人防建设方针,使我市5、6级防空地下室在确保战时使用的前提下,能在平时做到平战结合,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发挥第三产业提供场地,特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二、在规划居住小区(包括危房改造区)的人防工程时,应统一考虑各单项工程在一定范围内的互相连通,并在适当地点预留待建人防工程位置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的室外出入口。

三、防空地下室平时的用途应与《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所确定的战时用途相适应,平时用途应考虑相近功能的转换,避免使用功能相差悬殊而对工程进行较大改造,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临战时,能在人防部门指定时间内转换达到战时使用要求,具体落实临战时采取的转换措施。

四、防空地下空战时使用要求应由市、区、县人防部门研究确定,其平时使用要求应由市、区、县人防部门、建设和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人防部门应对此严格把关。

五、为满足平时使用要求,设计中应注意满足长期在地下生产、工作、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条件,特别是在平面设计、口部设计以及通风、采暖、防水、除湿、防火、采光、供电、照明、通信、给排水、装修和噪声处理等方面,必须针对平时使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在设计中一次完成。

六、防空地下室的供电、采暖负荷应在新建居住小区和危房改造区统一安排落实。

七、防空地下室因使用单位平时需要增加的设备和超过防空地下室本身功能的投资,本着谁使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使用单位有增加投资条件的应与建设开发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开发单位应负责组织新增工程随主体工程同步竣工交付使用,也允许创造条件分期建设交付使用,在土建施工中应按施工图做好预留条件。

八、当平时某些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发生矛盾时,允许采取一定的变通办法,满足平时使用需要,但必须保证临战时能采取一些可行的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熟练工人即可完成考虑)。在48小时之内完善防护设施,以保证战时防护要求。在设计中应将临战时所需采取的转换措施及作法反映在施工图中,其中所有预制构件要明确施工时一次作好,并要注明存放位置和明确安装要求。

九、防空地下室平面设计应采取积极合理的技术措施,墙体分隔力求满足平时多功能使用要求。因受地面建筑结构影响防空地下室平面布置无法满足部分平时使用功能时,可采取单建、附建相结合方式,在防空地下室外单建部分人防工程与之配套,其设计应一次完成。使用单位有增加投资条件的,单建工程应与防空地下室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也可施工预留条件,允许使用单位开发利用时投资予以完善。

十、防空地下室顶板上设有设备房间和给、排水热力管沟,该建筑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不允许跑、冒、滴、漏,危及防空地下室使用安全。

十一、采光窗布局设计应充分考虑满足自然通风的要求,建筑平面布置有条件的,应在走廊两端的外墙上设置采光窗以改善自然通风的对流条件。采光窗井防水设计应与主体结构相一致,并应在其顶部设置影响较小的防雨棚,在其井底设排水孔口或管道与相邻窗井相通,并利用适当数量的窗井作成集水井,保障排水通畅。

十二、修建在住宅及公共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几平时使用功能与上部建筑无关时,其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应与地面建筑物的出入口分开设置。可利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或在地面建筑首层占用一定空间作为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其建筑面积应满足平时使用需要,一般应为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5?10%。

十三、出入口通道和门的净空足寸可根据平时使用适自加大,还应采取将门室地面凹下部分装置可拆卸的构件嵌平,使门呈固定开启状态,保障元障碍通行。

十四、防空地下室的通风、空调及采暖设计应满足平时使用功能的需要,平时通风系统可与战时清洁式通风系统合用,必要时也可另设通风系统。

十五、防空地下室内部必须严格控制各种湿源,同时应根据本市气象条件、使用要求等,采取一切可行的空气降湿措施,一般除各类库房外,采用集中冷冻降湿系统较为经济、可靠。

十六、设在防空地下室内的洗漱室、厕所、浴室等产湿量较大的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使其能保持负压。所有需要机械排风的房间,应集中布置。

十七、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热源应与地面建筑共用,但采暖系统应与上部建筑分开设置。当采暖系统不能一次安装施工时,应将其端头引入室内。

十八、防空地下室的给、排水设计,必须同时满足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排水系统应与上部建筑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室内排水一般采用机械提升排出,机械提升设备采用自动控制,当确无倒灌可能时(室内最低受水口的标高高于其连接的室外或附近检查井井盖标高)方可采用重力流排水。

十九、防空地下室的供配电系统,应尽量将照明和动力负荷分开设置,当其使用功能与上部建筑无关时,亦应与上部供配电系统分开设置。

二十、防空地下室的供配电系统安装应随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二十一、防空地下室在考虑平时使用时,除应满足一般使用要求外,还应满足防火设计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和其它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定、标准、措施等。

二十二、本规定仅适用于5、6级新建和改造的防空地下室。本措施由市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