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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意见


 

 房政发〔2010〕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关于加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六届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房山区关于加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的利用人防工程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民防局是本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综合监管和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审批工作。
    二、公安、消防、工商、卫生、文化等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施行业管理。
    三、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人防工程或者人防工程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人防工程的安全和维护管理采取分类负责的方式,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五、符合《北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标准》相关规定的人防工程,平时可以使用。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六、人防工程已经竣工备案,单位工程具有产权证或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或者公用工程经管理单位同意,取得人防工程场地使用权,且经营性工程使用人的注册资本和人员符合相关规定,使用人可以向区民防局申请核发人防工程使用场地确认书。
    七、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批准程序
  (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需向区民防局提交以下材料。
    1.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申请表。
    2.人防工程使用场地确认书、区民防局现场核查意见。
    3.与人防工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签订的安全使用责任书。
    4.人防工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维护等管理制度及措施。
    5.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疏散平面指示图。
    6.人防工程所在的地上楼座小区位置图(A3纸)、人防工程改造竣工平面图(A4纸)。
    7.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拟用于经营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8.依据平时使用用途,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9.地上楼座外观、楼牌号、出入口、内部环境、工程编号的彩色照片。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区民防局依法进行审核。
  (三)对经过批准允许使用的人防工程,区民防局制作《平时利用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并依法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
    八、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标准。用于服务性经营的汽车库、办公、职工宿舍工程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1元、3元、6元的标准收费。对用于纯经营的旅馆、仓库、生产车间等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九、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全额上交区财政,作为人防工程维护、维修专项经费使用。
   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收人防工程使用费:  (一)使用本单位人防工程;
  (二)利用人防工程无偿为社区居民和百姓提供服务;
  (三)负责人防工程管理的物业公司用于本公司办公、员工宿舍和零星物资(设备)暂时存储;
  (四)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及社区利用人防工程建设指挥宣教中心和应急物资储备库等公益场所。
    十一、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