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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


 

 

 

(86)京防委字第4号
(86)京计基字第306号

(86)京建字第078号 

为了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五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本着缩小规模,突出重点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市市政办公室、市人防办公室《关于新建人防地下室切实贯彻平战结合方针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建成后即能投入使用,避免二次改造,使其具有战时能防空,平时能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双重功能,以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凡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或成街成片旧房改造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按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如必须利用地下室安装为楼房服务的设备时,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也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在一定占地范围内建筑的多幢建筑符合本条规定时,可自行调剂合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2、城市建设规划确定新建的住宅区,不论是开发性建设或属集资联建,按其规划除执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其余建筑总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地下商业街和其他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具有防护等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4、防空地下室的分布,要考虑掩蔽方便,人员掩蔽工程的出入口距离掩蔽人员的工作、生活点不宜超过二百米。
    三、单项普通单层建筑和根据地质勘探报告建在岩石层上或流沙层上的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修建防空地下室任务的落实:
    1、各设计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在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中具体安排落实、设计要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八《五级人民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技术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面积、资金、材料一律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项目的计划内解决。
    3、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数量、分布和居住小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进行审查,监督平战结合方针的贯彻执行,核发《施工许可证》。
    4、市人防办公室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设计单位送审的初步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防空地下室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和风、水、电平面图等,经审查同意后,再进行下步设计;送审施工图时,应连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一并送审。施工图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将已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设计图(包括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剖面图和防空地下室或其它人防工程的施工设计图)报市人防办公室备查。
    5、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的通用图和有关技术措施的编制。
    6、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和防空地下室的通用图以及有关技术措施,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审批。
    五、防空地下室的质量检查与验收。
    1、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要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当地人防部门的监督。
    2、防空地下室的验收,必须按一九八二年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市人防办公室、建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遵守有关施工操作规程和技术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对发生的施工质量问题,必须记录处理结果,施工单位发现设计上的问题,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未取得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洽商,不得擅自变更原设计做法。
    4、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按图施工中所遇到的问题。
    5、防空地下空(或其他人防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县人防办公室报告,由市或区、县人防办公室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启用,评为不合格的,应限期由施工单位按标准进行返修,未经验收而使用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六、防空地下室的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对防空地下室负有经常维护管理的责任,人防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的普查登记、编号、掌握使用情况等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的技术审查从十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