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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


 

京防办发  〔1999〕62号

 


各区、县人防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并下发了《关于同意施行〈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批复》。现将《规定》和市政府的批复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施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

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批复

京政函〔1999〕110号


市人防办:

你办《关于请求市政府批复转发〈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请示》(京防办文〔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办制定的《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精神,认真组织好本市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做好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于保障人民防空警报的畅通,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具有重要意义。规划、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人防部门,提供方便条件;各地区人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所辖地区内的人防警报设施的管理;人防警报的设点单位要加强对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必要的资金供应,以确保《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附件2:

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使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保证战时和平时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向全市人民发放警报信号和人民群众能辨别信号,依据《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搞好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全市人民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各有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要通力合作。

第三条  本市公民有保护人防警报设施的义务,有接收人防警报信号的权力,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第四条  人防警报信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发放,特殊情况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机关命令发放。

邮电、广播、电视、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和其它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按国家规定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五条  人防警报信号的音响规定与时限。

1.预备警报:音响36秒,断24秒;反复循环180秒(±10秒)。

2.紧急警报:音响6秒,断6秒;反复循环180秒(±10秒)。

3.解除警报:连续音响180秒(±10秒)。

其它音响信号,不得与人防警报信号类似或混同。

第六条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是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1.控制和掌管人防警报发放中心和重要警报设施。批准和组织部分地区警报试鸣。

2.制订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市规划、电信、供电、广电、广播电视网络中心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人防警报设施建设。

3.统一组织全市警报改装更新。对已建警报设施迁移、拆除进行审批。

4.检查、指导下级人防部门及设置人防警报器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进行人防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人防警报设施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5.对破坏人防警报设施的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提出控告。

第七条  各区、县人防办公室负责所管辖地区内人防警报设施的管理,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警报建设规划,按上级的安排组织警报网点建设。

2.掌握本地区人防警报设施的布局和技术状况,管理本地区人防警报设施,指导和检查设点单位对人防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适时组织对设备的大修、中修。

3.对已建警报设施的迁移、拆除进行调查和论证,并将意见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上级批准的人防警报设施安装、迁移、拆除等任务。

4.及时向市人防办公室报告人防警报设施管理、维护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对本地区违犯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理。

5.街道人防办公室,依照区人防办公室的指导和要求,管理本地区的人防警报设施。

第八条  设点单位由本单位人防部门或武装、保卫部门负责对人防警报器维护管理,设在居民楼上的警报器由该楼房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其职责是:

1.指定专人对警报器配套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建立维护管理制度。

2.督促检查人防警报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配合市、区、县人防办公室组织实施人防警报设施的安装、调试、迁移、拆除等工作。

3.向区、县人防办公室报告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

第九条  市规划局依据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协助落实增设或需迁移的人防警报的位置。

新增的人防警报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市人防办公室提出的技术要求,保证质量。

第十条  市电信局负责提供人防警报系统所需的控制线路,并保障其畅通。

第十一条  市供电局负责保障人防警报设施的电源供给;对重要警报设施给予双路供电保障。

第十二条  人防警报设施按统一规划的布局进行建设,被确定安装人防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应支持安装,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和阻挠。对已安装的人防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负责补建或补偿。

第十三条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质量标准,按照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通信设备维护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设在各单位的警报设施的维护费用,原则由设点单位负担,各区、县的人防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对在完成本规定的各项任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防办公室结合年度检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