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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人防办公室,各开发建设及有关设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施行《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批复,认真组织好本市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共同职责。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建设防空警报设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安全。各开发建设及有关设计单位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划、立项、设计过程中,积极配合做好防空警报网点规划和建设工作。现就结建工程修建警报网点提出以下要求:
    一、小区规划建筑面积在20至5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配套建防空警报设施;建筑面积在50至l00万平米的应配套建设l至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至20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建3至4部防空警报器;200至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建4至6部防空警报器。

 

二、警报器的安装位置应在小区(或建筑群)的中央部位或适当位置。面积较大的居民区安装多部警报器时,警报器之间的相互距离在800至1500米之间。
    三、警报器设置点建筑物的高度,通常应设在9至13层楼上。楼房过高会产生较大的音响覆盖死角;设置过低易受周围高层建筑对音响的阻隔。
    四、警报设备安装需要一定的室内空间,房间应尽量选择在距警报器安装位置较近的顶层,面积10至12平方米,门窗应分别装有防盗门和护栏。
    五、警报设备电源要求。警报控制房间内应配套功率不小于6千瓦的三相电力及相应的配电盘。

                                      

                                                      199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