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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88)首规办设字第181号
(88)市防办字第74号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各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各居住区开发部门:
   现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和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关于执行(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除《办法》第一条中指出的以外,还应根据1986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居住区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完成后,报首规委办公室会同市人防办公室和市规划管理局共同审批,并监督检查规划的执行。


198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