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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14〕2767号),结合我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际,现就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本市关于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文件精神,全力支持我市养老和医疗机构项目建设。

    二、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在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中,各级人防审批部门不得随意降低易地建设审批标准,除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文中规定的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以外,一律不得批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四、各单位应加强与民政、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准确把握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项目范畴,确保国家优惠政策充分落实,防止借机“搭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