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址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行政审批

人防工程拆除批准办理流程



办理机构:北京市房山区民防局办理地址、电话:    房山区民防局全程办事代理受理室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南大街25号    69365965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_11:30下午2:00_5;00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办理程序:        条件:一、受理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人防工程改造申报审批表》;

2、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出具的对该工程改造意见;

3、人防工程改造设计文件。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受理通知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出具《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发[1983]198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查验现场后,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终止审核,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止审批,在《受理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止审批,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制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
      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表格下载:    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    《人防工程改造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