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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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129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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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受理条件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解答

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受理机构为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决定机构为直属海关。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同法定办结时限或见各直属海关对外服务公告。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负责保税仓库设立审批的部门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网上办理时间: 1.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2.海关受理、审核时间: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负责保税仓库设立审批的部门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二)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点击下载办事流程图片 >>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保税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将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二)许可的变更。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企业申请变更单证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保税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保税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三)许可的延续。

《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续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续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四)许可的注销。

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保税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注销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设立保税仓库_首次申请_保税仓库申请书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设立保税仓库_首次申请_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设立保税仓库_首次申请_维修协议(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应当提供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设立保税仓库_延续申请_保税仓库延期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设立保税仓库_变更申请_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设立保税仓库_变更申请_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设立保税仓库_注销申请_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仓库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仓库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办理材料说明

《设立保税仓库_延续申请_保税仓库延期申请书》、《设立保税仓库_变更申请_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设立保税仓库_注销申请_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仓库注销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可由申请企业自拟,具体可参考样WORD版或PDF版办事指南文档的附件7-9)。

受理条件

展开

(一)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二)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5.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6.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7.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七条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八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第九条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五)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六)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七)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三)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十八条 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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